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定义,不能独立生活的原因

由:admin 发布于:2024-05-30 分类:人格魅力感悟 阅读:43 评论:0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1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 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你好 《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分析: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是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生活的子女,包括成年子女。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还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1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2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怎么界定 这位知友,你好 《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年12月27日《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前,读大学的,也属于不能独立生活。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

法律分析: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非主观原因没有经济来源的子女。主要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情形。

法律分析: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分析:司法解释中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离婚时不抚养子女一方应当给予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分析: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般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含义

法律分析: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是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生活的子女,包括成年子女。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还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法律分析: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21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1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 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1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2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21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1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 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1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2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释义:本条是关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怎么界定

法律分析: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分析: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律分析: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的是非主观原因没有经济来源的子女。主要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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